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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u博鱼进出口贸易_发布日期:2024-05-22 00:10:26 浏览次数:

  boyu博鱼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主要用于跨国界的货物销售交付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自立的基础上,国内贸易中也可援引《通则》的有关内容。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国际商会在进一步吸收各国家委员会对《1990通则》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国际贸易无关税区发展的广泛性和交易过程中更普遍地使用电子讯息及货物运输方式上不断变化的形势,再次修订,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通则2000》)。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2002年7月29日,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1份出口货物合同。甲公司向美国丙船公司订舱发货后,丙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记载:承运人为丙船公司,收货人为乙公司,装货港上海,卸货港纽约,运费预付,提单背面印有:“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条款调整,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条款。货物运抵纽约后,乙公司用提单副本要求丙船公司将收货人为乙公司的货物交给他,丙船公司将货物放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依合同规定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将丙船公司告到某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美国丙船公司赔偿因无提单放货而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6万多美元及利息。

  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法中,或者在国内法明文规定适用国际惯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又称为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等问题,并用英文缩写形式(三个大写字母)表示的一种专门用语。

  本教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对象,以交易条件和合同条款为重点,以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为依据,并联系我国外贸实际,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和履行的基本环节。

  无论进口还是出口,一般都包括三个阶段,即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主要包括:对国外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选择适销的目标市场和客户;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落实货源和做好备货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等。

  美国《统一商法典》: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

  2002年1月,某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理本案应依照提单背面条款确定适用法律,并由于双方争议发生在交货地美国,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适用美国法律,故适用美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此,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可以用来确定交易条件,也就是说,它可以说明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对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规定。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以及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重点讲述《2000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其中FOB、CIF、CFR、FCA、CPT和CIP等六种术语是学习的重点。

  当事人在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boyu博鱼,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运输和保险公司、银行、检验检疫机构、税务机构、外汇管理部门、海关及经贸主管机构等。

  国际条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中,必须遵守国家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商标、专利、工业产权与仲裁等方面的国际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boyu博鱼,是人们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的国内法,即符合买卖双方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学习目的: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研究国与国之间有形商品即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初步掌握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知识、基本规则和基本技能;学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既能结合我国国情,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经营意图,又符合法律规范和国际贸易惯例。

  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对CIF术语的性质、买卖双方作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其主要内容被后来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采用,目前在使用CIF术语时一般以后者的解释为依据。

  主要包括:对国外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选择适当的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等。

  如按FOB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boyu博鱼,主要包括: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及时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核单据;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验收货物等。

  即通过函电联系或当面洽谈等方式,同国外客户磋商交易,当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就算订立。

  如按CIF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交易,履行出口合同主要包括:备货;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运输、保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等。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